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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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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180,693.7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7月12日止的利息12,573.43元、罚息120,510.69元,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结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1%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陈少丹、***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4元,公告费2000元,合共诉讼费7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少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8-3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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