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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景程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泓昌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江泓昌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德镇市景程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3336.97元和逾期利息(利息为:1、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8、以货款4333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景德镇市景程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35元,保全费2486元,合计9821元,由被告九江泓昌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