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大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03民初11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梁冬兰,女,广西桂金剑(福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 被告广西大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87085L。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李冬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代理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21日 开庭日期2020年8月26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款36081.6元给五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其公司已向五原告支付报酬款27474元,余下的报酬款8607.6元,因原告方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刮腻子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应减除赔偿款后再支持。 查明事实被告将其玉林市樟木镇中滔环保产业工业园12地块宿舍三楼7个四楼22个房间刮腻子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和四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2日与原告***结算,被告并出具《结算单》,被告同意支付27474.63元、8607.6元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7月21日与原告***补签订《刮腻子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已于2020年7月29日支付报酬款27474元给原告***。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刮腻子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双方已结算,被告并出具《结算单》,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款8607.6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而对原告***、***、***、***的诉请,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本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被告称原告方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刮腻子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因其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主文一、被告广西大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报酬款8607.6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1元(原告***己预交),财产保全费381元,两项共计732元,由被告广西大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本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