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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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永春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宿迁金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14596号民事判决; 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42994.14元; 三、驳回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本诉受理费17868元,由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150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18元;原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674元,由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24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4元,由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837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