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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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定作加工费11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450元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