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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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 泸水兆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泸水兆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9822.61元;并承担以59822.6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负担1340元,被告泸水兆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