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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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 湛江鑫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多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多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湛江鑫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多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十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十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