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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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 湛江市升冠明电气有限公司 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升冠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219000元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43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迟延付款金额438000元的30%即13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