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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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欠缴的物业费4076.82元; 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