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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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协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1425执852号 眉山协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青神县汉阳人民法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川1425民初109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青神县汉阳人民法庭于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 账户名称:青神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 账号:眉山协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95100801000190001810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