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2020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持本院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从***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建安路112号1幢306室的房屋迁让搬出。 执行中查明,实际占用仪征市××州镇××路××室房屋的为何晓荣(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被告主体错误,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 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