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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 成都兴展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379194.13元,以上两笔赔偿金合计:489194.1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垫付的丧葬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1元,由被告***与成都兴展运业有限公司、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01元,原告***、***、***、***负担337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