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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南宁车世界汽车交易中心场地使用协议(全年合作版)》无效; 二、反诉被告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长沙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场地使用费2725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长沙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57元,由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70元,长沙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