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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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冷藏车购销合同》; 二、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购车款261529元; 三、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3242.31元; 四、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之日期间所经过的工作日天数,按照31元/天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324元,由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63元,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61元;财产保全费2303元,由原告佛山市圃美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9元,被告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