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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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佳怡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金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4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7398元,由原告***负担4080元,由被告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的诉讼标的额预交上诉费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不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