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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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延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理赔295353.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8元,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5618元,由原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