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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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陈峰眼镜有限公司 长治市新视野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新光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陈峰眼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3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陈峰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计16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