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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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前旗分公司 内蒙古新创冶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新创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天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前旗分公司制作安装费47173.33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天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前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创冶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68元,由被告内蒙古新创冶金有限公司负担889元,原告内蒙古天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前旗分公司负担54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59元,由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创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