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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执保34号

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勇、周文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刘勇、周文田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申请人刘勇、周文田名下有财产,具体查封、冻结的财产如下:

1、对被申请人刘勇(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4********)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0号澳洲丽园地下室K段-W35号车库(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K段-W36号车库(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19单元19-020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和南宁市西乡塘区火炬路14号富达花园5栋1单元5楼A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2、对刘勇下列银行账户在20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具体是:开设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1×××69(实际控制金额200元)和账号为61×××63CNY0(实际控制金额107.59元);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13×××26(实际控制金额81.04元)和账号为19×××80(实际控制金额105.08元);开设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账号为62×××81+1(实际控制金额659.11元)和账号为62×××39+1(实际控制金额279.03元);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3×××78-156-1(实际控制金额142.04元)和账号为43×××48-156-1(实际控制金额0元);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17(实际控制金额112.33元)和账号为21×××79(实际控制金额13.18元);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9(实际控制金额295.37元)。

3、对周文田下列银行账户在196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具体是:开设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1×××18CNY0(实际控制金额20.23元);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50×××76(实际控制金额245.27元);开设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账号为09×××08(实际控制金额74.02元);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38-156-1(实际控制金额0元)和账号为33×××12-156-1(实际控制金额0元)以及账号为43×××26-156-1(实际控制金额1638.65元)、账号为33×××66-156-1(实际控制金额363.16元);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31(实际控制金额2819.34元);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5(实际控制金额395.07元);开设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84(实际控制金额858.54元)。

4、对被申请人刘勇名下的汽车共三车(车牌号码分别为:桂A×××××丰田牌汽车;桂A×××××雅阁牌汽车;桂A×××××宝马牌汽车)和周文田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A×××××海马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刘勇、周文田的财产,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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