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6885.5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8444.8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律师代理费4767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9- 本案受理费23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1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