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城建重工(唐山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天图优维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大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6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00元,被告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