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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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长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四川长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4050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四川长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32元,由被告负担6103元,原告负担18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