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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5.0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550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12550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债权; 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9号南国用(1999)字第145735号面积8405.29平方米土地经营权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经营所得收益、转让所得款项、转租的租金)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9号地号0505007号面积7769.38平方米的土地经营权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经营所得收益、转让所得款项、转租的租金)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9号淡村二组、淡村三组、淡村四组、淡村六组面积共20568.35平方米土地经营权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经营所得收益、转让所得款项、转租的租金)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来国用(2011)第080403016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6000000元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高不凡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润全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高不凡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润全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0561元,由被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天高不凡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润全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