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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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位于毕节金海湖新区青龙街道办事处中屯村与水塘村交界处居二路3幢、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721号、面积3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的发运办公楼(产权证号:**,面积1623.3平方米),位,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的钢结构工业用房权证号:0**03:**9平方米),位,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的其他用房(产权证号:**积:**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