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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旅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海沧旅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保修金)4571900.42元以及利息(其中部分利息以4832132.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2019年1月15日止;部分利息以3614030.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部分利息以3614030.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利息以9578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9元,由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96元,厦门海沧旅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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