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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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海沧旅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保修金)4571900.42元以及利息(其中部分利息以4832132.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2019年1月15日止;部分利息以3614030.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部分利息以3614030.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利息以9578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9元,由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96元,厦门海沧旅游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