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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海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借款本金13805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907.40元、手续费2839.98元以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所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8056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对***所有的汽车拍卖、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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