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78631.69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578631.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支付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南部县支行,卡号为62×××72的账户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负担780元,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513元,保全费3420元,由淄博永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