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永源贸易有限公司 泰州市承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苏120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