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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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畅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扬州畅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