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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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仓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1民终11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溯,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仓储分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凯,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照实际聘请护工标准计算。***误工天数认定错误。一审适用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错误。一审认定的交通费过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内,上诉人不应承担鉴定费。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审判长 赵楠楠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孙 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书颖 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