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辉永物资经销处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9633号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辉永物资经销处,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宇,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辉永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案于2020年9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辉永物资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哈尔滨市南岗区辉永物资经销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哈尔滨市南岗区辉永物资经销负担。 审判长蒋月姣人民陪审员李玉红人民陪审员李志宏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