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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春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春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吊装服务费42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春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吊装作业合同》向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春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75元,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春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75元;反诉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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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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