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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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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对于(2011)甘民初字第7838号、(2013)大民三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对于(2011)甘民初字第7838号、(2013)大民三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6840(原告已预交),鉴于本次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收案件诉讼费13800元,退还原告1304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60元,由被告***负担8616元,由被告***负担5744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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