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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对于(2011)甘民初字第7838号、(2013)大民三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对于(2011)甘民初字第7838号、(2013)大民三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6840(原告已预交),鉴于本次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收案件诉讼费13800元,退还原告1304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60元,由被告***负担8616元,由被告***负担5744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