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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济南重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8455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313元(2626元×50%)。

四、驳回原告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8元,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担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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