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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6331.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费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36331.1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