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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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勃利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勃利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勃利县元明街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转让) 案件申请费11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