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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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潜江市路依甲羽绒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江市路依甲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76232.06元及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原告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被告潜江市路依甲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潜江市路依甲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