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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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93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及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9.66‰上浮50%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