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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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叶县润鼎宴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元,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按照月利率10.2‰计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3‰计付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