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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解除***与鄂州市祥高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明堂市场二楼B4区121号商亭的买卖合同关系;(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连带赔偿房屋升值损失92,2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00元。 二、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购房款116,500.00元,并支付购房款利息44,143.00元(以11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2年12月31日暂算至2019年4月24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购房款116,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8.50元,由***负担462元,***、***、***负担2,10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37.00元,由***负担925元,***、***、***负担4,2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