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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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国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6797.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6元,反诉费7165元,合计112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