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不良记录; 二、被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