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昂昂溪区大龙环保砖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昂昂溪区大龙环保砖厂剩余砖款180717.00元;

二、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上述砖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向昂昂溪区大龙环保砖厂支付违约金(以上述砖款为基数,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昂昂溪区大龙环保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5.76元,减半收取3452.88元,实际收取3452.88元,由昂昂溪区大龙环保砖厂负担1783.18元,由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