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525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与张号号、王闺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晋0525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号号偿还车款本金及违约金、利息共计58837.5元,被执行人王闺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张号号主动将执行款5883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诉讼费693.5元、执行费783元,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且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晋0525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