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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康兴绿化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车忠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意外住院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