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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林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将所承租的十堰市江苏路28号东正国际小区6号楼地下车库房屋腾出返还给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返还);

二、被告***支付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103950元;

三、驳回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200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1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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