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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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林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将所承租的十堰市江苏路28号东正国际小区6号楼地下车库房屋腾出返还给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返还); 二、被告***支付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103950元; 三、驳回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200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