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9475.1元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于本院的担保现金在9475.1元限额内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15元,由申请人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