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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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强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强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支付85146.20元,并支付以85146.2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以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限)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强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重庆强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