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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方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209551.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955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山西通和祥贸易有限公司、太原明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定襄县神山锻件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保全费1770元,保全保险费750元,由被告山东方达机械有限公司、山西通和祥贸易有限公司、太原明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定襄县神山锻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