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288.2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垫付款568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负担843元,由***负担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